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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楊琇雁
代 理 人 周威君律師
相 對 人 楊阿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關於「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兒」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外孫女」。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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