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訴訟代理人 李紹雄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菊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楊君彥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饒瑞瑛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宏達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施升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張絨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鍾詠聿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海章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杜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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