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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劉幼濤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被 告 王瑞國即久安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7 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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