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
原 告 劉奎成
楊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被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訴訟代理人 趙奕翔
黃裕仁
侯宇穗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許智傑
羅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2 年8 月6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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