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訴,1205,201306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羅秉坤
被上訴人 黃文秋
劉瀞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205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 萬6,82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1,9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