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全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被 告 利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欽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陳稚平律師
潘明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就各項貨款及債務抵銷情形,仍有疑義,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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