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明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洪銘
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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