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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 告 姜仁文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林乾連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楊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林乾連聲請再開辯論,並希能與原告協商價購系爭土地持分,故認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9月13日上午11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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