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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05號
原 告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 告 徐智謀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已於102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下午16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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