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6號
原 告 童阿笋
童永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童永三
原 告 童永義
訴訟代理人 童阿笋
王進財
原 告 童永三
訴訟代理人 童永昌
被 告 歐昭富
訴訟代理人 歐佳茵
被 告 歐昭德
歐昭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昭富
歐佳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2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