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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7號
原 告 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訴訟代理人 林法均
被 告 法國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毓琳
訴訟代理人 陳榮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法國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劉毓琳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劉毓琳,有桃園縣政府函文及會議紀錄在卷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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