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賴德和
賴清俊
賴清貴
賴清郁
賴振富
賴振強
賴雲憓
兼 上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清龍(原名:賴勇廷)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董子祺律師
鄭歆儒律師
複 代理人 姜蓉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