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訴,2319,2013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19號
原 告 誠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桂玲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被 告 正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佳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兩造說明於本次庭期前原告所交付之票據尚有幾張仍未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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