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9號
原 告 藍秋中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藍清泉
藍聰榮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藍秋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所附附圖應予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圖一」、「附圖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所附附圖未載明「附圖一」、「附圖二」,致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如本裁定所附「附圖一」、「附圖二」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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