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訴,818,201307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 告 張啟雄
被 告 吳姈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續字第二四二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經查,本件被告涉有竊盜、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偵字第20497 號案件偵查後,已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該刑事案件之偵查程序顯已終結,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

二、另查,被告所涉竊盜、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案嗣經再議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偵續字第242 號案件續行偵查,故本件被告犯罪嫌疑之有無仍有未明,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另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