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謝正志
謝正華
謝婉如
原 告 謝佳真(謝正和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廖月幸
原 告 謝承恩 (謝正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廖月幸
原 告 謝馨儀(謝正興之承受訴訟人)
兼 法 定 傅喜璇(謝正興之承受訴訟人)
代 理 人
被 告 謝正賢
被繼 承人 謝振隆(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3 日下午3 點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000 號中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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