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重訴,126,2013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反 訴 原告 張金榜
劉秋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
反 訴 被告 張金輝
三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怡萱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金輝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反訴原告張金榜、劉秋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46,575元、852,095 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400 元、9,3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