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彭双火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敏華
被 告 彭新垣
彭新慶
彭新茂
彭立成
彭錦鑫
彭新合
彭新順
彭清海
彭金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美珠
被 告 彭木棋
彭新煌
彭新發
彭新富
彭育全
彭文彥
彭新升
彭新治
彭新枝
彭羅花妹
彭新政
彭新裕
彭新昌
彭新桂
彭新垚
彭新棟
彭滎姮
彭新溪
彭新波
彭新燦
彭偉傑
彭士育
游碧蓮
彭樹榮
彭新炎
彭新輝
涂運火
彭惠媛
彭惠緣
彭惠婉
吳明珊
吳鍾傑
彭新友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告 彭子儀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彭新泉
被 告 彭玉珠
被 告 彭金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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