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原 告 劉開智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昱云
原 告 劉吳玉沈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被 告 黃筱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疏未附載判決書第二頁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疏未附載判決書第二頁部分,致與判決原本不符,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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