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亡,73,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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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山明

代 理 人 柯伊馨
相 對 人 廖賢隆 失蹤前住所桃園縣○○鄉○○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廖賢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路00號)於民國88年8 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81年8 月20日失蹤後,即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1 年度家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家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復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前案紀錄、入出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有本院查詢表、勞工保險局101 年10月19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覆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 年10月22日健保桃字第1013046211號覆函附於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內可考。

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81年8 月20日後,即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人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81年8 月20日失蹤,計至88年8 月20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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