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599號
債 權 人 江惠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潤泰大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組織報備証明文件,並查明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請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