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
債 權 人 桃園21世紀公寓大廈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仲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雅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債權人名稱(請與聲請狀印章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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