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5192,201306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192號
債 權 人 亞特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森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傢室得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債務人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並查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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