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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39號
債 權 人 旺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清科技銅業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和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內容,請求金額458,979,273元包含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惟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至違約金依其性質亦應適用,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並分別詳列利息、違約金數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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