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43號
債 權 人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龍食品有限公司、黃文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連帶債務者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請釋明向祥龍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給付30萬貨款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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