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50號
債 權 人 林徐金蓮
債 權 人 徐金枝
債 權 人 邱玉蕊
債 權 人 黃富春
債 權 人 王綠萍
債 權 人 彭添發
債 權 人 陳英子
債 權 人 彭贊吉
債 權 人 林春
債 權 人 賴阿里
債 權 人 戴麗華
債 權 人 游鳳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秀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