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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債 權 人 王一凡(即被繼承人王寳鼎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王曉卿(即被繼承人王寳鼎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孟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王曉卿於聲請狀上之簽章。
二、被繼承人王寳鼎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查明被繼承人王寳鼎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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