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22號
債 權 人 力富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大真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務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請載明全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