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7949,201307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949號
債 權 人 禾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牌機械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所列債務人蘇牌機械企業社係獨資商號,無獨立法人格,請改以其負責人蘇榮欽為請求對象。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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