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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050號
債 權 人 嚴秀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照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影本,未記載發票日期 ,則該本票無效,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 票款即非有據,請表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及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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