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8749,201307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49號
債 權 人 宋長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彩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公法人、代寫人、受僱人其正確名稱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