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24091,201310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91號
債 權 人 代云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大建設、理成營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二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查明其正確公司全稱及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請表明本件是否對債務人公司請求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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