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24351,2013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351號
債 權 人 杜象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玉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采雅實業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吳玉龍,請表明請求債務人吳玉龍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或具狀更正請求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