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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553號
債 權 人 莊金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玲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1.請提出所有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自退票 日(提示日)起算利息(請載明於附表內)。
2.請更正請求原因事實欄內正確之債務人姓 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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