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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24號
債 權 人 蔡凱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豐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利息應 自清償期屆至後始得起算)。
二、陳報債務人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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