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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207號
債 權 人 曾俊豪
債 務 人 吳价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价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當事人欄表明正確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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