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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267號
債 權 人 廖修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RAN RELLY BUEZA(阿倫)、RAMOSLITODEL
A CRUZ(利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自民國102 年9 月5 日起,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息之依據為何?否則請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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