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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94號
債 權 人 川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 其住所。
二、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表明 利息利率為何?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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