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25515,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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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15號
債 權 人 凱悅龍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天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林秀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據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住(居)所係位於台北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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