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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57號
債 權 人 杰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慧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淑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權人之正確公司名稱,並提出相關設立登記資料影本。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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