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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792號
債 權 人 渝香園餐廳
法定代理人 李夢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伊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1.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及其住 所。
2.請釋明利息自102 年4 月21日起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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