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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68號
債 權 人 黃永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國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之住所。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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