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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314號
債 權 人 陳菁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靜怡、劉宥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劉」宥晟之正確姓名及法定代理人(應為債務人之父、母)。
二、債務人鄭宥晟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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