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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柯瑟美(即被繼承人許政雄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被繼承人許政雄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2 、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 、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4 、表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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