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黃鵬榮(即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8 月8 日就任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4年度司字第143 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2 年7 月31日止(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3號裁定)。
茲因公司租稅債務尚待查核,相關訴訟亦未終結,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 年7 月31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3 年1 月31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