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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張玉珍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程世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 理 人 鍾世維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楊光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99至100 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名下財產有桃園縣觀音鄉○○段868 之23、868 之3 地號土地暨其上3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觀音鄉坑尾村10鄰坑尾69之12號)、宏泰及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2000年出廠之汽車乙輛、重型機車兩輛,而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汽、機車因過於老舊,無變價實益,返還予債務人;
前開人壽保單應予解約,將價值解約金或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
上開房地應行變價程序拍賣,若拍賣底價已不足清償上開房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剩餘債權,則同意將該房地返還於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
綜上,前揭不動產經本院定期於102 年3 月26日以底價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進行第一次拍賣,後續於102 年5 月9 日、5 月30日進行第二次、第三次拍賣,皆無人應買,苟前開不動產再經減價進行第四次拍賣程序,其價格將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已無繼續拍賣實益,爰依職權將不動產返還予債務人,而經債務人提出等同保單解約金金額之現款11,852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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