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周月英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品穎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張國保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銀)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99至100 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名下財產有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9 份及債務人對大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而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9 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僅就前開國泰人壽保單解約,將解約金或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其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
綜上,前揭保單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保單解約金金額為61,908元,嗣債務人於5 月31日解繳等值現款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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