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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 102 年度司家他字第26號
相 對 人
即本案原告 蕭文斌
蕭如怡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呂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相 對 人
即本案被告 蕭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蕭佑生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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