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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 102 年度司家他字第39號
原 告 呂文源
被 告 韓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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