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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劉邦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文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不動產使用協議書第四條所示相對人應於抵押土地供聲請人使用期限屆滿時即105年3 月20日返還借款300 萬元,請釋明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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